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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新委员:提升电商平台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新技术变革驱动下,新业态、新经济、新产品发展日新月异。消费“新陷阱”、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难、平台企业潜力释放不足等“新烦恼”也随之而来。如何更好激发数字经济活力?委员们深挖矛盾“症结”,为新监管“追上”数字经济发展脚步建言献策,助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平台经济是充满创新和不断发展的经济模式,既要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给平台发展带来不当的影响,也要适当进行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认为,应包容审慎监管电商平台,构建电商平台与监管机关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作用发挥。

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靠监管机关难以实现有效监管。李迎新注意到,电商平台需要对入驻的商家进行资质审核,但掌握的数据材料不够全面,对于商家的营业执照信息、执照到期、法人证件到期信息的核验不够及时,导致部分有风险的商家在未被电商平台核验审查前,仍然继续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商品、服务。对此,她建议,电商平台与监管机关各自承担应有的责任,实现动态的链接及有效运行。如在平台和监管机关之间有序实现商家经营信息数据对接,监管机关整合各区域内商户资质信息、经营信息、处罚信息,形成数据库,根据电商平台的类型、规模,加快推进数据接口对接,为平台自治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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