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7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强数字时代民事权益司法保障,促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当前,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呈现主体多元、场景复杂、技术性强等特点,司法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现行法律面临一系列亟待解释适用的问题,《意见》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
人工智能是新技术,涉及法律问题也是全新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人工智能法。依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意见》共5个部分24条,精准聚焦社会各界关注的“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AI模型训练、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依法处理提出理念和规则指引。
专门明确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意见》明确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防线三个基本原则,确保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司法裁判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构建分层分类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体系。《意见》建立分层分类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体系。在归责原则层面,一般情形下人工智能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明确涉人工智能侵权案件归责原则、模型训练中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构成侵权、人工智能产品的定义及缺陷认定、涉开源软件的法律责任、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等,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聚焦自动驾驶汽车和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衔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和数人侵权责任,分别确定驾驶人过错、车辆缺陷以及二者共同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强化人工智能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意见》对人工智能应用中的民事权益风险作出集中回应,针对“AI换脸拟声”“AI复活逝者”等问题,从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益、名誉权和死者人格利益等方面明确裁判规则。未经同意生成并使用、公开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合成人声,构成对人格权益的侵害。明确利用人工智能追踪、分析公开信息,获取、泄露私密信息或者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等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公开回应人工智能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停止相关行为或者停止提供有关服务等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
明确划分模型训练中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用的边界。《意见》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开个人信息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作出具体指引。对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仍应依法取得其同意。围绕涉人工智能数据使用行为作出分层安排,开发者通过采集生成、衍生创造、受让取得或者授权许可等方式合法取得数据并享有相应权益的,依法予以保护;构成作品、商业秘密或者符合竞争法保护条件的数据和数据集合,分别适用相应规则。
探索完善审理程序规则和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意见》采用多因素综合判断的裁判方法,体现出对技术发展阶段性和法律规则成长性的深刻把握和审慎务实态度,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需要综合考量应用场景、自主化程度、技术透明度、潜在风险和主体控制能力。判断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需要考察产品用途、自主学习能力、升级更新情况和风险警示。针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等特点,探索完善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规则,针对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提供虚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依法作出明确规制。同时,《意见》还对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作出原则规定,对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严惩。采取虚构干扰数据、恶意标注数据、对抗样本攻击等技术手段损害人工智能系统正常运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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